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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2601) 關連交易 關連人士認購基金份額 國際集團認購大健康一期基金份額 於 2021 年 7 月 20 日,本 公 司、太 保 資 本 及 太 保 壽 險 設 立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其 中 本 公 司 及 太 保 壽 險(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分 別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5 億 元 及 人 民 幣 75 億 元,太 保 資 本(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及 管 理 人)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00 萬 元。於 2022 年 12 月 23 日(交 易 時 段 結 束 後),本 公 司 與 太 保 資 本、太 保 壽 險、上 海 裕 康、國 際 集 團、上 海 醫 藥 及 上 海 臨 港 基 金 共 同 簽 訂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引 入 新 的 有 限 合 夥 人。根 據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的 約 定,上 海 裕 康、國 際 集 團、上 海 醫 藥 及 上 海 臨 港 基 金 將 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分 別 對 大 健 康 一 期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00 萬 元、人 民 幣 5 億 元、人 民 幣 2 億 元 及 人 民 幣 2 億 元。 科創基金認購大健康二期基金份額 於 2022 年 12 月 7 日,本 公 司 與 太 保 資 本 共 同 設 立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其 中 本 公 司(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2 億 元,太 保 資 本(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及 管 理 人)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00 萬 元。於 同 簽 訂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根 據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的 約 定,科 創 基 金 將 對 大 健 康 二 期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3 億 元。 –1–香港上市規則之涵義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完 成 後,本 集 團 於 大 健 康 一 期基 金 中 的 份 額 將 由 100% 攤 薄 至 90.9%。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的 交 易 完 成 後,本 集 團 於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中 的 份 額 將 由 100% 攤 薄 至康二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的交易將構成視作出售本集團於大健康一期 基 金 及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份 額 的 交 易。於 本 公 告 日 期,國 際 集 團 持 有 本 公 司 約 10.57% 已 發 行 股 份,為 本 公 司主 要 股 東。因 此,國 際 集 團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由 於 國 際 集 團 持有 科 創 基 金 的 普 通 合 夥 人 31.5% 的 股 份,為 其 單 一 最 大 股 東,且 國 際集 團 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持 有 科 創 基 金 約 33.33% 的 份 額,因 此,科 創 基 金亦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因 此,國 際 集 團 認 購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份 額的交易與科創基金認購大健康二期基金份額的交易構成香港上市規則 第 14A 章 下 的 關 連 交 易。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81 條,國 際 集 團 認 購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份 額 的交 易 須 與 科 創 基 金 認 購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份 額 的 交 易 合 併 計 算。由 於該 等 交 易 所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 但 低 於 5%,且 大 健 康 一 期 基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上 海 裕 康、國 際 集 團、上 海 醫 藥 及 上 海 臨 港 基 金 認 購交易及大健康二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科創基金認購交易的適用百分比 率 低 於 5%,故 本 公 司 就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及 大 健 康 二 期 基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僅 須 遵 守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公 告及 申 報 的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2–於 2022 年 12 月 23 日(交 易 時 段 後),本 公 司 與 太 保 資 本、太 保 壽 險、上 海 裕康、國 際 集 團、上 海 醫 藥 及 上 海 臨 港 基 金 簽 訂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本 公 司 與 科 創 基 金 及 太 保 資 本 簽 訂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大 健 康一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及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的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於2021年7月20日,本 公 司、太 保 資 本 及 太 保 壽 險 設 立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其 中 本 公 司 及 太 保 壽 險(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分 別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5 億 元 及 人 民 幣 75 億 元,太 保 資 本(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及 管 理 人)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100萬 元。於2022年12月23日(交 易 時 段 結 束 後), 本 公 司 與 太 保 資 本、太 保 壽 險、上 海 裕 康、國 際 集 團、上 海 醫 藥 及 上 海 臨 港 基 金 共 同 簽 訂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引 入 新 的 有 限 合 夥 人。根 據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的 約 定,上 海 裕 康、 國 際 集 團、上 海 醫 藥 及 上 海 臨 港 基 金 將 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分 別 對 大 健 康 一 期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00 萬 元、人 民 幣 5 億 元、人 民 幣 2 億 元 及 人 民 幣 2 億 元。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簽訂日期 2022 年 12 月 23 日 訂約方 (1) 本 公 司,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2) 太 保 壽 險,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3) 上 海 裕 康,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4) 國 際 集 團,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5) 上 海 醫 藥,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6) 上 海 臨 港 基 金,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7) 太 保 資 本,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及 管 理 人。 合夥企業 太 保 大 健 康 產 業 私 募 投 資 基 金(上 海)合 夥 企 業(有 限 合 夥)。 –3–投資方向 將 主 要 投 資 於 大 健 康 產 業(包 括 生 物 醫 藥、器 械 及 診 斷、醫 療 服 務、創 新 醫 療 等 領 域)及 其 他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包 括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術 產 業、半 導 體 產 業、 新 能 源 汽 車 產 業、新 能 源 產 業、節 能 環 保 產 業、相 關 服 務 業 等 領 域)。建議認繳出資 大健康一期基金各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的詳情載列 如 下: 序號 合夥人名稱 合夥人類型 認繳出資額 百 分 比(%) (人 民 幣 萬 元) 本 輪 上 海 裕 康、國 際 集 團、上 海 醫 藥 及 上 海 臨 港 基 金對大健康一期基金的認繳出資額乃經訂約方按 公 平 磋 商 而 定。存續期 20 年, 其 中 10 年 投 資 管 理 期。 投 資 管 理 期 包 括 5 年 投 資 期 和 5 年 退 出 期,經 退 出 期 屆 滿 後,經 普 通 合 夥 人 提 議 並 經 投 資 顧 問 委 員 會 同 意,退 出 期 可 以 延 長 2 年。退 出 期 按 照 前 述 約 定 延 長 後,經 普 通 合 夥 人 提 議 並 經 合 夥 人 會 議 決 議 同 意,可 繼 續 延 長。管理人 太保資本管理費 投 資 期 內,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每 年 應 向 太 保 資 本 支 付 金 額 相 當 於 有 限 合 夥 人 的 實 繳 出 資 額 的 1% 的 管 理 費; –4– 退 出 期 內,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每 年 應 向 太 保 資 本 支 付金額相當於各有限合夥人就尚未退出項目投資 成 本 的 1% 的 管 理 費 之 和。收益分配 合夥企業從項目投資獲得的可分配收入應按在該 投資項目的實繳出資比例在各合夥人之間進行初 步 劃 分,按 照 前 述 約 定 劃 分 給 普 通 合 夥 人 的 部 分 應 直 接 分 配 給 普 通 合 夥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主 體,劃 分 給特殊有限合夥人的部分應直接分配給特殊有限 合 夥 人,劃 分 給 除 特 殊 有 限 合 夥 人 之 外 的 其 他 各 有限合夥人的部分按如下原則和順序在該有限合 夥 人 與 普 通 合 夥 人 與 特 殊 有 限 合 夥 人 之 間 進 行 分 配: (1) 向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進 行 分 配,直 至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本輪取得的累計分配所得金額等於其截至該 次 分 配 時 點 對 合 夥 企 業 的 累 計 全 部 實 繳 出 資 額; (2) 向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進 行 分 配,直 至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累計分配所得金額使得其截至該次分配時點 的 各 筆 實 繳 出 資 額 實 現 按 年 化8%(一 年 按365天 計) 計 算 的 優 先 回 報,普 通 合 夥 人 與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另 有 約 定 的 從 其 約 定; (3) 向 普 通 合 夥 人 與 特 殊 有 限 合 夥 人 分 配,直 至 普 通 合 夥 人 與 特 殊 有 限 合 夥 人 按 照 本 第 (3) 段 累 計 合 計 所 得 金 額 等 於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根 據 上 述 第(2) 段 累 計 獲 得 的 優 先 回 報╱90%*10%; (4) 如 有 剩 餘,90% 分 配 給 該 有 限 合 夥 人,10% 作 分 配 給 普 通 合 夥 人 與 特 殊 有 限 合 夥 人。 –5– 合夥企業管理 投資決策委員會 模式 • 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負 責 對 合 夥 企 業 的 項 目 投 資(及 其 退 出)進 行 審 議 並 擁 有 最 終 決 策 權; • 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由 三 至 五 名 委 員 組 成,均 由 普 通 合 夥 人 決 定。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每 名 委 員 享 有 實 行 一 人 一 票 制 表 決 權,合 夥 企 業 的 所 有 投 資 決策均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可 通 過。 於 2022 年 12 月 7 日,本 公 司 與 太 保 資 本 共 同 設 立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其 中 本 公 司(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2 億 元,太 保 資 本(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及 管 理 人)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00 萬 元。 於 2022 年 12 月 23 日(交 易 時 段 結 束 後),本 公 司 與 科 創 基 金 及 太 保 資 本 共 同 簽 訂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根 據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的 約 定,科 創 基 金 將 對 大 健 康 二 期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3 億 元。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簽訂日期 2022 年 12 月 23 日 訂約方 (1) 本 公 司,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2) 科 創 基 金,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及 (3) 太 保 資 本,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及 管 理 人。 合夥企業 南 京 太 保 二 期 大 健 康 產 業 基 金 管 理 合 夥 企 業(有 限 合 夥)。 –6–投資方向 聚 焦 大 健 康 生 態 協 同 企 業,包 括 互 聯 網 管 理 式 醫 療、 高 端 醫 療、健 康 管 理 等 領 域 的 投 資 機 會,主 要 對 與 保 險 業 務 具 有 明 顯 協 同 效 應、屬 於 保 險 + 健 康 服 務 生 態 圈 的 重 要 環 節、且 能 夠 持 續 賦 能 保 險 價 值 鏈 的、 處 於 成 長 期 產 業 的 相 關 企 業 進 行 投 資。規模及投資額 合 夥 企 業 的 目 標 認 繳 出 資 總 額 為 人 民 幣 15.01 億 元。 本 公 司 認 購 合 夥 份 額 為 人 民 幣 12 億 元,太 保 資 本 認 購 合 夥 份 額 為 人 民 幣 100 萬 元,科 創 基 金 認 購 合 夥 份 額 為 人 民 幣 3 億 元。 本輪科創基金對大健康二期基金的認繳出資額乃 經 訂 約 方 按 公 平 磋 商 而 定。存續期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的 期 限 為 15 年。投 資 退 出 封 閉 期 的 初 始 期 限 為 7 年,其 中 前 4 年 為 投 資 期,投 資 期 屆 滿 後 至 投 資 退 出 封 閉 期 屆 滿 日 的 期 限 為 退 出 期。普 通 合 夥 人 可 自 行 決 定 延 長 退 出 期 最 長 不 超 過 3 年; 經 投 資 顧 問 委 員 會 同 意,退 出 期 可 進 一 步 延 長 最 長 不 超 過 2 年。管理人 太保資本管理費 投 資 期 內,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每 年 應 向 太 保 資 本 支 付 金 額 相 當 於 有 限 合 夥 人 的 實 繳 出 資 額1%的 管 理 費。 退 出 期 內,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每 年 應 向 太 保 資 本 支 付金額相當於收費期間首日尚未退出項目的投資 成 本 中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的 對 應 參 與 金 額 的1%的 管 理 費。 –7–收益分配 針 對 合 夥 企 業 的 可 分 配 現 金 收 入,對 來 源 於 任 一 投資項目相關的可分配現金收入應按項目參與比 例 在 各 合 夥 人 之 間 進 行 初 步 劃 分,按 照 合 夥 協 議 約定劃分給普通合夥人的部分應直接分配給普通 合 夥 人;劃 分 給 其 他 有 限 合 夥 人 的 部 分 按 如 下 原 則和順序在該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之間進行 分 配: (1) 第 一 輪:百 分 之 百 (100%) 向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進 行 分 配,直 至 該 合 夥 人 本 輪 取 得 的 累 計 分 配 所 得 金額等於其截至該次分配時點累計全部實繳 出 資 額; (2) 第 二 輪:第 一 次 分 配 後 的 剩 餘 可 分 配 收 益 應 分 配 予 有 限 合 夥 人,直 至 有 限 合 夥 人 的 實 繳 出 資 額 實 現 8% 的 年 化 回 報。本 輪 分 配 給 有 限 合 夥 人 的 可 分 配 收 益,稱 為「優 先 回 報」; (3) 第 三 輪:如 經 過 第 二 輪 分 配 後 可 分 配 現 金 收 入 仍 有 剩 餘,則 100% 分 配 給 普 通 合 夥 人,直 至 普 通 合 夥 人 按 照 本 第 (3) 段 累 計 合 計 所 得 金 額 等 於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根 據 上 述 第 (2) 段 累 計 獲 得 的 優 先 回 報╱90%*10%; (4) 第 四 輪:剩 餘 部 分 (i) 百 分 之 九 十 (90%) 向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分 配,(ii) 百 分 之 十 (10%) 向 普 通 合 夥 人 分 配。管理方式 投資決策委員會 • 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負 責 合 夥 企 業 的 項 目 投 資(及 其 退 出)進 行 審 議 並 擁 有 最 終 決 策 權; –8– • 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由 四 至 五 名 委 員 組 成、並 均 由 管 理 人 任 命,其 中 二 至 三 名 委 員 由 管 理 人 提 名, 其餘二名由按照對本有限合夥企業認繳出資 額由高到低排列前二位的有限合夥人各提名 一 名。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每 名 委 員 享 有 實 行 一 人 一 票 制 表 決 權,投 資 基 金 除 涉 及 關 聯 交 易 外 的 所有投資決策均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成 員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可 通 過。訂立合夥協議的理由及裨益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大 健 康 產 業 及 其 他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大 健康 二 期 基 金 主 要 聚 焦 大 健 康 生 態 協 同 企 業,包 括 互 聯 網 醫 療、高 端 醫 療、健 康 管 理 等 領 域 的 投 資 機 會。引 入 上 海 裕 康、國 際 集 團、上 海 醫 藥 及 上海 臨 港 基 金 對 於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進 行 增 資,以 及 引 入 科 創 基 金 對 於 大健 康 二 期 基 金 進 行 增 資,有 利 於 擴 大 基 金 的 資 金 來 源,進 一 步 受 益 於 共同 投 資 的 各 方 投 資 人 的 產 業 影 響 力 及 品 牌 效 應,吸 引 更 多 優 質 項 目 資源。通 過 對 具 有 良 好 發 展 前 景 和 退 出 渠 道 的 優 質 企 業 進 行 股 權 投 資,有效 利 用 現 有 資 金,獲 取 良 好 的 投 資 回 報,尋 找 本 公 司 新 的 利 潤 增 長 點。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及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引 入 新 的 投 資 人,有 助 於 充 分 發 揮其 資 本 運 營 平 台 功 能,符 合 本 公 司 的 戰 略 發 展 方 向,並 創 造 長 期 價 值。就國際集團認購大健康一期基金份額和科創基金認購大健康二期基金份 額 的 關 連 交 易,本 公 司 全 體 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 上 述 交 易之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訂 立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之 整體 利 益。 –9–有關基金的資料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為 一 家 於 2021 年 7 月 20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於 本 公 告 日 期,太 保 資 本 為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的 普 通 合 夥 人、執 行 事 務 合夥 人 及 管 理 人,本 公 司 和 太 保 壽 險 為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的 有 限 合 夥 人。根 據 中 國 企 業 會 計 準 則,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的 經 審 核 除 稅 前 和 除 稅 後 淨 虧 損 為 人 民 幣 1,870,882.82 元,收 入 為 人 民 幣於 2022 年 9 月 30 日 止 九 個 月 的 未 經 審 核 除 稅 前 和 除 稅 後 淨 利 潤 為 人 民 幣未 經 審 核 資 產 總 值 為 人 民 幣 3,051,101,101.37 元。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為 一 家 於 2022 年 12 月 7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於 本 公 告 日 期,太 保 資 本 為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的 普 通 合 夥 人、執 行 事 務 合夥 人 及 管 理 人,本 公 司 為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的 唯 一 有 限 合 夥 人。由 於 大 健康 二 期 基 金 尚 未 開 展 任 何 投 資,因 此 本 公 告 中 並 無 基 金 過 往 表 現 的 財務 資 料 可 供 披 露。有關普通合夥人的資料太 保 資 本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主 要 業 務 範 圍涉 及 私 募 股 權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服 務。於 本 公 告 日 期,太 保 資 本 為 本 公 司 的控 股 子 公 司。太 保 資 本 為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及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該 兩 隻 基 金 的 核 心 管 理 團 隊 為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和 總 裁 傅 帆 先生(「傅 先 生」)、劉 龍 先 生 以 及 劉 增 波 先 生。傅 先 生 曾 任 上 投 實 業 投 資 公司 副 總 經 理,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上 海 國 際 信 託 有 限公 司 總 經 理、副 董 事 長,上 海 國 有 資 產 經 營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國 際 集 團董 事、總 經 理 等。劉 龍 先 生 曾 任 本 公 司 投 資 者 關 係 部 高 級 經 理、行 政 人事 部 資 深 經 理,太 保 壽 險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另 類 投 資 管 理 部 副 總 經 理、直 接投 資 部 總 經 理。劉 增 波 先 生 曾 任 本 公 司 計 劃 財 務 部 處 長、戰 略 企 劃 部╱投 資 者 關 係 部 副 總 經 理、投 資 審 計 部 總 經 理。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及 大 健 康 – 10 –二期基金的核心管理團隊具有深厚的金融保險機構一線經營管理經驗和 市 場 化 的 基 金 投 資 管 理 能 力。有關有限合夥人的資料本 集 團 是 中 國 國 內 領 先 的 綜 合 性 保 險 集 團,本 公 司 通 過 覆 蓋 全 國 的 營銷 網 絡 和 多 元 化 服 務 平 台,為 全 國 超 過 1.70 億 名 客 戶 提 供 全 方 位 風 險 保障 解 決 方 案、財 富 規 劃 和 資 產 管 理 服 務。太 保 壽 險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主 要 業 務範 圍 涉 及 承 保 各 類 人 身 保 險 業 務,包 括 人 壽 保 險、健 康 保 險、意 外 傷 害保 險 等。於 本 公 告 日 期,太 保 壽 險 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國 際 集 團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主 要 從 事 以金 融 為 主 的 投 資、資 本 營 運 及 資 產 管 理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金 融 業 務,其 主 要業 務 範 圍 涉 及 以 金 融 為 主、非 金 融 為 輔 的 投 資,資 本 運 作 與 資 產 管 理,金 融 研 究,社 會 經 濟 諮 詢。於 本 公 告 日 期,國 際 集 團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持 有 本 公 司 約 10.57% 已 發 行 股 份。國 際 集 團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上 海 市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國 際 集 團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上 海 裕 康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其 主 要 業 務範 圍 涉 及 企 業 管 理 諮 詢;信 息 諮 詢 服 務;市 場 調 查;財 務 諮 詢;市 場 營銷 策 劃;企 業 形 象 策 劃;會 議 及 展 覽 服 務。上 海 裕 康 為 太 保 資 本 投 資 團隊 的 跟 投 平 台,於 本 公 告 日 期,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集 團 的 員 工。董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 及 所 信,上 海 裕 康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 11 –上 海 醫 藥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其 主 要 業 務範 圍 涉 及 醫 藥 產 品、醫 療 器 械 及 相 關 產 品 的 科 研,醫 藥 裝 備 製 造、銷 售和 工 程 安 裝、維 修,實 業 投 資,經 國 家 批 准 的 進 出 口 業 務。於 本 公 告 日 期,上海醫藥的最終實益擁有人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及上實長三角生 態 發 展 有 限 公 司。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 及 所 信,上海 醫 藥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上 海 臨 港 基 金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其 主 要業 務 範 圍 涉 及 股 權 投 資、實 業 投 資 及 資 產 管 理。於 本 公 告 日 期,上 海 臨港 基 金 之 普 通 合 夥 人 為 上 海 臨 創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為 上 海 市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上 海 臨 港 基 金 之 有 限 合 夥 人 中,上 海 臨 港 新 片 區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其 50% 的 份 額,最 終 實 益 擁有 人 為 中 國(上 海)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臨 港 新 片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財 務 結 算 和國 有 資 產 事 務 中 心;上 海 臨 港 經 濟 發 展 集 團 科 技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其上 述 有 限 合 夥 人 外,概 無 其 他 有 限 合 夥 人 持 有 上 海 臨 港 基 金 10% 或 以 上的 份 額。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 及 所 信,上 海 臨 港 基 金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科 創 基 金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合 夥 企 業,其 主 要 業 務 範 圍涉 及 以 私 募 基 金 從 事 股 權 投 資、投 資 管 理、資 產 管 理 等 活 動。於 本 公 告日 期,科 創 基 金 之 普 通 合 夥 人 為 上 海 科 創 中 心 股 權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國 際 集 團 持 有 其 31.5% 的 股 份,為 其 單 一 最 大 股 東,其 最 終 實 益 擁有 人 為 上 海 市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科 創 基 金 之 有 限 合 夥 人 中,國際 集 團 持 有 其 約 33.33% 的 份 額,太 保 壽 險 持 有 其 約 25.9% 的 份 額。除 上 述有 限 合 夥 人 外,概 無 其 他 有 限 合 夥 人 持 有 科 創 基 金 10% 或 以 上 的 份 額。科 創 基 金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 12 –視作出售對本集團的財務影響在大健康基金一期基金合夥協議和大健康二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的交 易 完 成 後,本 集 團 在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中 的 份 額 預 期 將 從 100% 減 少 至康 一 期 基 金 和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的 財 務 業 績 將 繼 續 合 併 至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賬 目。本集團預期不會因為大健康一期基金合夥協議和大健康二期合夥協議項 下 的 交 易 而 產 生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正 如 本 公 告「訂 立 合 夥 協 議 的 理 由 及 裨 益」一 節 所 載,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及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擬 堅 持 各 自 的 投 資 方 向,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將 利 用 上海 裕 康、國 際 集 團、上 海 醫 藥 及 上 海 臨 港 基 金 的 認 繳 出 資,繼 續 投 資 於大 健 康 產 業 及 其 他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將 利 用 科 創 基 金的 認 繳 出 資,繼 續 聚 焦 大 健 康 生 態 協 同 企 業,包 括 互 聯 網 醫 療、高 端 醫 療、健 康 管 理 等 領 域 的 投 資 機 會。香港上市規則之涵義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完 成 後,本 集 團 於 大 健 康 一 期 基金 中 的 份 額 將 由 100% 攤 薄 至 90.9%。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的 交易 完 成 後, 本 集 團 於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中 的 份 額 將 由 100% 攤 薄 至 80%。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29 條,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及 大 健 康 二 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的交易將構成視作出售本集團於大健康一期基金及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份 額 的 交 易。於 本 公 告 日 期,國 際 集 團 持 有 本 公 司 約關 連 人 士。由 於 國 際 集 團 持 有 科 創 基 金 的 普 通 合 夥 人 31.5% 的 股 份,為其 單 一 最 大 股 東,且 國 際 集 團 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持 有 科 創 基 金 約 33.33% 的份 額,因 此,科 創 基 金 亦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因 此,國 際 集 團 認 購大健康一期基金份額的交易與科創基金認購大健康二期基金份額的交易 構 成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下 的 關 連 交 易。 – 13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81 條,國 際 集 團 認 購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份 額 的 交易 須 與 科 創 基 金 認 購 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份 額 的 交 易 合 併 計 算。由 於 該 等交 易 所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 但 低 於 5%,且 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協 議 項 下 上 海 裕 康、國 際 集 團、上 海 醫 藥 及 上 海 臨 港 基 金 認 購 交 易 及 大健 康 二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科 創 基 金 認 購 交 易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低 於 5%,故本公司就大健康一期基金合夥協議及大健康二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的 交 易 僅 須 遵 守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公 告 及 申 報 的 規 定,惟 獲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由 於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王 他 竽 先 生 先 生 為 國 際 集 團 的 投 資 總 監,故 王他竽先生被視為於大健康一期基金合夥協議及大健康二期基金合夥協議 項 下 之 交 易 擁 有 重 大 利 益。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王 他 竽 先生已就批准大健康一期基金合夥協議及大健康二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之 交 易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的 表 決 進 行 了 迴 避。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概 無 其 他董事被視為於大健康一期基金合夥協議及大健康二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 之 交 易 擁 有 重 大 權 益。釋義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董 事 會」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本 公 司」或「公 司」 指 中 國 太 平 洋 保 險(集 團)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A 股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H 股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關 連 人 士」 指 具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太 保 資 本」 指 太 保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太 保 壽 險」 指 中 國 太 平 洋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4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指 太 保 大 健 康 產 業 私 募 投 資 基 金(上 海)合 夥 企 業(有 限 合 夥);「大 健 康 二 期 基 金」 指 南京太保二期大健康產業基金管理合夥 企 業(有 限 合 夥);「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香 港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H 股」 指 本 公 司 註 冊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海 外 上 市 外 資 股,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並 以 港 元 買 賣;「國 際 集 團」 指 上 海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持 有 本 公 司 約 10.57% 已 發 行 股 份;「大 健 康 一 期 基 金 合 夥 指 公 司 與 太 保 資 本、太 保 壽 險、上 海 裕 康、 協 議」 國 際 集 團、上 海 醫 藥 及 上 海 臨 港 基 金 於 簽 訂 的 太 保 大 健 康 產 業 私 募 投 資 基 金(上 海)合 夥 企 業(有 限 合 夥)合 夥 協 議;「大 健 康 基 金 二 期 基 金 指 公 司 與 科 創 基 金 及 太 保 資 本 於 2022 年 12 合 夥 協 議」 月 23 日(交 易 時 段 結 束 後)共 同 簽 訂 的 南 京太保二期大健康產業基金管理合夥企 業(有 限 合 夥)合 夥 協 議;「百 分 比 率」 指 具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僅 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地 區); – 15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的 法 定 貨 幣;「科 創 基 金」 指 上海科創中心二期私募投資基金合夥企 業(有 限 合 夥);「上 海 臨 港 基 金」 指 上海臨港先進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 業(有 限 合 夥);「上 海 醫 藥」 指 上 海 醫 藥(集 團)有 限 公 司;「上 海 裕 康」 指 上 海 裕 康 企 業 管 理 諮 詢 合 夥 企 業( 有 限 合 夥);「股 東」 指 本 公 司 股 東;「子 公 司」 指 具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主 要 股 東」 指 具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指 百 分 比。 承董事會命 中 國 太 平 洋 保 險(集 團)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孔慶偉 董事長香 港,2022 年 12 月 23 日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孔 慶 偉 先 生 和 傅 帆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為 黃 迪 南 先 生、王 他 竽 先 生、吳 俊 豪 先 生、陳 然 先 生、周 東 輝 先 生、路 巧玲 女 士 和 John Robert DACEY 先 生;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劉 曉 丹 女 士、陳繼 忠 先 生、林 婷 懿 女 士、胡 家 驃 先 生 和 姜 旭 平 先 生。 – 16 –